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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文章中心顶部大图>宁波市工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宁波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为了更好地向人民群众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结合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实际,编制了《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供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阅读。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参见《宁波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附件一)。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宁波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www.nbaic.gov.cn/)查阅,也可以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档案馆、市图书馆、宁波大学园区图书馆等公开查阅场所和本局大楼205室政府信息公开点查阅。此外,本机关还将采用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辅助性的公开方式,向公众公开重要信息。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将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一)公开范围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外,本机关所掌握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政府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本机关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本机关也不予公开,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二)受理机构


本机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受理机构为宁波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二)申请条件


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采用书面形式,填写《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附件二),以个人名义申请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单位名义申请的,应提供单位的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申请人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部门代为填写。申请表可以在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www.nbaic.gov.cn/)上下载,也可到本机关办公室领取。


外国人和外国组织申请获取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根据国际法规定的原则,按照对等的原则处理。


(三)申请方式


(1)网上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上直接填写《申请表》,并随同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扫描件一并提交,申请时间从信息到达网站服务器时开始计算。


(2)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


(3)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申请人以方式(1)或方式(3)提出申请时,受理工作机构认为需要当面核实有关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到指定的受理点接受核实。


(四)申请注意事项


为及时有效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本机关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按依申请公开方式提出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需注意以下事项:


(1)应当提供能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2)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3)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对《指南》未尽事宜进行咨询。


(五)申请办理及期限


本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人提交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终止受理程序,口头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符合公开条件的,能够当场答复的,即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受理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利益的,本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不能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对期限的中止和恢复,本机关将及时告知申请人。


(六)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公民申请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3.低收入者证明(申请减免费用者提供);


4.委托他人代办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授权书。


法人或其它组织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1.《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4.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